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公布《辅助调查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会意见采纳情况
时间:2012.11.28 来源:
2012年6月5日,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在长沙举行了《辅助调查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会,来自社会各界的12名听证代表踊跃建言献策,对《辅助调查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一些很好的修改意见和建议。6月12日,湖南调查总队第27常务会议对听证代表的意见进了讨论。经归纳总结,此次听证代表意见共合并为16条。其中,已采纳意见共计12条,已对审批办法的条文进行了相应修改;不采纳意见4条,已经对此做出了解释(具体意见采纳情况详见附表)。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以及有关听证的要求,现将听证代表的意见采纳情况予以公布。
《辅助调查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意见采纳情况
意见分类 |
编号 |
意见摘要 |
采纳情况 |
回 复 |
标题 |
1 |
建议标题中写明办法的适用范围 |
采纳 |
文件标题修改为《湖南国调系统辅助调查员管理办法》 |
总则 |
2 |
第二条建议单位名称用全称 |
采纳 |
第二条中“总队”修改为“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以下简称总队)” |
3 |
建议在第二条定义中将全日制与非全日制的辅调员分开表述,修改为“聘用的全日制辅助调查员或接受委托完成临时调查任务的非全日制辅助调查员 |
部分采纳 |
采纳了将全日制与非全日制辅调员分开表述的意见。具体在第九条、第十一条体现了两种不同辅调员的不同学历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的区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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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建议在总则中增加一条,明确省、市、县队对辅助调查员的管理分工 |
部分采纳 |
总队第六章监督与检查中明确了总队和用人单位对辅调员不同的管理分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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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与义务 |
5 |
辅助调查员职责中增加2款,“核实上报原始统计资料”和“妥善保管统计调查资料和调查工具” |
部分采纳 |
第四条第四款修改为“审查、核实原始调查资料和数据。“ |
6 |
第六条增加“遵守统计职业道德” |
采纳 |
第六条修改为“辅助调查员应当严格遵守统计法、统计调查制度和统计职业道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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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与培训 |
7 |
第九条关于文化程度的规定,建议根据城乡差别、专业差别进行区分 |
部分采纳 |
总队第九条对辅助调查员文化程度按照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来区分 |
8 |
建议将第十条第二款单独作为第十二条,其他条文顺延 |
未采纳 |
第十条第一、二款都是关于辅调员选聘的规定,不宜分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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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建议第十条中办发统计调查证修改为“颁发辅助统计调查证” |
未采纳 |
按照《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统计局派出调查队聘用的调查人员应当发给统计调查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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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建议第十一条明文规定非日制用工的形式,或者规避非全日制用工这一概念,修改为“聘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辅助调查员订立劳动合同或协议。 |
采纳 |
第十一条修改为“聘用单位应当与全日制辅助调查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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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第十三条中培训主体不明确,建议进一步明确 |
采纳 |
明确聘用单位是培训主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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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与奖励 |
12 |
建议进一步明确按工作量确定劳动报酬的方法,并明确报酬发放的主体。 |
采纳 |
第十五条修改为“聘用单位应当按照辅助调查员的工作量确定相应的劳动报酬,确保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
13 |
建议明确保险购买的种类和方式,或者规避购买保险的内容。 |
部分采纳 |
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聘用单位应当依法为辅助调查员缴纳社会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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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建议在第五章中增加一条辅助调查员缴纳保证金的规定,以便于维护辅助调查员的稳定性。(特别是消价的采价员使用手持采价器) |
未采纳 |
按照《劳动和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因此,不能要求辅调员缴纳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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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聘与辞职 |
15 |
明确辅助调查员辞职和聘用单位解聘应当提前告知对方的时间,建议提前告知时间为30天 |
未采纳 |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因此,不能设置提前告知时限。 |
附则 |
16 |
建议办法施行时间与正式公布时间间隔一个月的适应期。 |
采纳 |
负责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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